法規直通車/台商向股東借款三點不漏

由於大陸的外匯管制較為嚴格,對於台商日常經營所產生的資金缺口,一般情況下有三種處理方式,一是辦理增資手續,但是其所需的手續較為繁雜,必須將所有的證照重新變更一次,因地域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政府辦事效率,快則1個月、慢則23個月可跑完整個程序之後,取得所需的資金;二是舉借外債,然而舉借外債必須要有額度的限制,換句話說,必須在「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之間存在差額,否則無法舉借。因為舉借外債所須審批的部門較少,通常情況下約1周至10天左右的時間即可完成審批,時效性較高,對於短期的資金缺口而言,舉借外債是相當具有彈性的方式。第三種方式是股東往來(多半是以董事長或總經理的個人名義),此種方式在台灣的中小企業非常普遍,但在大陸仍需要注意其特性,以免觸法。

在大陸的相關規定中,並不反對股東借款給公司,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東的人民幣從何而來?是合法管道還是地下管道?是否涉及「逃匯」的行為。具體而言,資金來源的問題雖然與《稅法》並無直接關聯,但卻與外匯管理的規定息息相關,值得注意。其次的問題是公司向股東個人借款,是否必須要有利息?雙方之間的款項往來,是否存在「代扣代繳」的情形?且應當是屬於關聯交易,應無疑義。

要解決上述的各項疑問,可由主管機關發布的《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以及《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的規定一探究竟。

當中提到的幾個重點,一是公司向關聯方的個人股東借款的利息支出,只要能夠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公司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二是公司向內部員工或其他第3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必須是公司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而且雙方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只要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銀行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亦即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均可以認定。

若利息支付的過高,當然在報稅的時候是必須帳外剔除的。在支付利息的時候,若是支付給境外的關聯方時,必須履行代扣代繳的義務,方不致因漏繳稅款而被處罰。另一方面,若股東往來是無息的(未計算利息)的情況下,一般也是稅法所未禁止的。

除此之外,還需注意的一點是股東往來如果金額過大,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接受捐贈稅務處理的通知》(國稅發[1999]19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的應付未付款,凡債權人逾期兩年未要求償還的,應計入企業當年度收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對於股東往來的應付而未付的款項,稅務部門會非常關注,也是公司最容易被稅務機關認定為收入的情形,為了防止此種風險的產生,仍然應當定期對股東往來的項目進行清理,以避免被強制認定為收入,而繳納了冤枉稅。

新聞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張聰德 博士

(作者現任兩岸經華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北京大學法學博士,並通過台灣與大陸會計師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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