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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昨(4)日原則同意,依據有限合夥組織從事特殊的投資行為樣態,有條件予免徵營所稅獎勵,但不在有限合夥法草案的基本法訂定,可望對創投業及電影等文創產業注入一劑強心針。

  行政院昨天召開跨部會議,針對有限合夥法草案租稅優惠條文進行協調。會中,財政部反對在組織法訂定租稅優惠措施,也點出兩稅合一才剛修法,將獨資、合夥營所稅,先扣繳半數稅額,有限合夥若比照合夥課稅,無法享受免營所稅,且一旦免稅,所有企業恐將公司改設有限合夥,稅損嚴重將達1,000多億元。

  但科技部、經濟部、文化部及國發會等各部會均主張,國外創投業多採彈性有限合夥組織,經營7-9年就解散,專法有必要儘速通過,體制與國際接軌,以鼓勵創投業在台發展。

  多數部會並主張,有必要祭出租稅優惠作為有限合夥誘因,鼓勵新創事業讓有錢人拿資金冒險。但基於租稅公平,並非有限合夥組織型態的公司全部免徵營所稅,以免未來企業一窩蜂改為有限合夥。

  政委鄧振中表示,租稅相關政策,將另案處理,由經部會同相關部會共同研商,考慮在產創條例或適當法條,讓有限合夥組織從事的某些行為樣態,予以免稅。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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