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兩岸經華】彭 慶 維 執行副總(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經貿組)

 

  依照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40條的規定,有下列非法套匯行為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強制收兌,並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國家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或者以實物償付,應當以外匯支付的進口貨款或者其它類似支出的;
 2、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的在境內的費用由對方付給外匯的;
 3、未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或者境內所購物資在境內進行投資的;
 4、以虛假或者無效的憑證合同、單據等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的;
 5、非法套匯的其它行為。

  而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46條的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或者盜買盜賣外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金額30%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情況對三來一補企業造成極大的震撼,因此透過臺商協會出面反應,根據深圳臺商協會向外匯管理局反應及座談的結果,原則上就三來一補企業外匯自查事宜,作了如下的結論:

 1、對於三來一補企業開展全面自查的目的並不是要對企業進行處罰,而是為了從根本解決三來一補企業普遍存在的非法兌換人民幣的這一歷史問題,規範企業的運作,以改善深圳的投資環境,促進三來一補企業的健康發展。
 2、針對企業無法以正當途徑兌換人民幣的問題,外匯管理局採取以下解決措施,在保持現有運作模式的前提下將企業的水電費外匯帳戶改為綜合費用外匯帳戶,企業所需人民幣不足的部分可以通過綜合費用外匯帳戶匯入,在扣除相關手續費用後劃入企業帳戶,由企業自己支配,但企業要如實申報外匯進出之金額。
 3、為了維護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嚴肅性,有關三來一補企業一定要在4月10日以前上報自查報表,對逾期未報或者拒不申報的企業,外匯管理局將根據有關規定採取重罰,並將其列入黑名單,重點查核。

  外匯管理局會針對三來一補企業作外匯自查的一個動作,主要是三來一補企業在外匯管理上是一個大漏洞。因為目前三來一補企業工繳費的收入遠遠不足於它的支出,而不足部分又無法透過正常外匯管道換匯的情況下,很多的企業都採取利用黑市換匯,逃避外匯管制的一個不合法動作。因此在三來一補企業行之有年的情況下,深圳市外匯管理局率先採取這樣一個動作,針對來料加工廠進行一次外匯的清理,但目前東莞、珠江三角洲其它地區尚未採取同樣的措施,而這個動作也意味著這些主管機關想要對來料加工廠普遍存在的問題,作一個清理及整頓。三來一補企業事實上存在一些不合法的現象,可預見的將來,主管機關對來料加工廠的一些查核動作會繼續進行,其目的使來料加工廠納入正規的管理,當然這也意味著來料加工廠目前勢必要進行轉型,轉為獨資企業或者合資、合作企業,以符合法令政策之規範,促進企業良性發展。

目前根據中國大陸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外匯檢查通知書的規定,決定針對三來一補企業(主要為來料加工廠)2000年度和2001年度的外匯收匯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具體事宜如下:

 1、檢查方式係以企業自查為主,外匯管理局在確認企業自報違規問題的基礎上有重點的進行實地抽查,對企業自查自報違規問題從輕處罰,但是對於瞞報漏報的企業一經查實從嚴處理。
 2、檢查範圍則由2000年1月至2001年12月,共計兩個年度。
 3、檢查內容為企業的人民幣收入及構成、企業的財務支出及構成、企業經核定的應結匯用工人數及實際用工人數、結匯總金額、上繳區鎮村統籌費以及上繳外經公司手續費、企業的銀行帳戶等。
 4、企業必須認真展開自查工作,按時完成自查,如實編寫自查報告和填制自查表格不得隱瞞漏報,否則外匯管理局將在查實後從重處罰。企業在自查結束以後,需填寫自查表、自查報告、2000年及2001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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