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兩岸經華】 張 聰 德  博士(北京大學博士、兩岸執業會計師、台商張老師)

 

壹、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的性質

  其性質即為緝私警察。而緝私警察是對走私犯罪案件依法進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的專職刑警隊伍。

貳、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的職責權限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境內,依法查緝涉稅走私犯罪案件和發生在海關監管區內的走私武器、彈藥、毒品、偽造的貨幣、淫穢物品、違禁宣傳品、文物等非涉稅走私犯罪案件,對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工作。

  二、對海關、地方公安(邊防)和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工作。

  三、對偵查終結的走私犯罪案件移送檢察機關起訴。對經偵查不構成走私犯罪的和雖構成走私犯罪但司法機關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走私以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案件,移交海關調查部門處理。

  四、負責制止在查辦走私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生的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和危害緝私人員人身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對違反治安管理或構成其他刑事犯罪的,移交地方公安機關處理。

  五、依法辦理與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有關的申訴、復議、訴訟、賠償;受理舉報、控告,並對查辦情況進行回饋,實施獎勵。

、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的受案範圍

  具體的受案範圍如下:

  一、走私應稅貨物、物品偷逃稅額5萬元以上的。
  二、在監管區內發現的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偽造的貨幣、毒品及制毒物品的;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和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及其他貴重金屬的。
  三、以牟利或傳播為目的,走私淫穢影片、錄相帶、光盤、錄音帶、圖片、書刊或其他淫穢物品的。
  四、未經海關許可並補繳應繳稅款,擅自出售保稅、特定減免稅貨物、物品,偷逃稅額5萬元以上的。
  五、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六、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七、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
  八、與走私犯罪分子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九、武裝掩護走私及用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

肆、走私犯罪偵查機關辦理案件的基本程序

  根據案件的性質由受理、成立、取證乃至終結均有一套執行流程,其程序為:

一、受案
  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受理他人舉報的走私犯罪案件和海關、地方公安(邊防)、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對於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案後立即對案件材料進行審查,對不屬於自已管轄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二、立案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決定不予立案的,應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以立案的,還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

三、偵查
  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對已經立案的案件應當進行偵查,並以全面、客觀性的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資料,並予以審查、核實判斷。

四、破案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可認定為破案:
  1.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

五、撤案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1.沒有犯罪事實的。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犯罪嫌疑人已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偵查終結
  偵查終結的案件,偵查人員應當制作結案報告。結案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
  2.是否採取了強制措施及其理由。
  3.案件的事實和證據。
  4.法律依據和處理意見。

  而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應當制作《起訴意見書》,經分局(支局)負責人批準後,連同案卷資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七、補充偵查

  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退回走私犯罪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法律文書後,應當按照補充偵查提綱的要求,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且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伍、走私犯罪偵查機關辦理案件中的執法職權

一、傳喚、訊問犯罪嫌疑人

  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可以依法傳喚犯罪嫌疑人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訊問。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且偵查人員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所享有的權利,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陳述有罪的情節和無罪的辯解,允許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嚴禁刑求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實、申辯和反證,走私犯罪偵查機關都應當認真核查,依法處理。

二、訊問證人

  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可以依法詢問證人。詢問證人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向證人出示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的證明文件或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並應當告知證人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三、勘驗、檢查

  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依法利用各種技術手段進行勘驗或檢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人員進行。
為查明案情,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可以依法進行偵查實驗,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

四、搜查

  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進行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同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的情況應當制作《搜查筆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在執行拘留、逮捕時遇有特殊緊急情況,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五、扣押物證、書證

  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可以依法對偵查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物品和文件(包括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按有關規定進行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扣押的物品、文件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可以強行扣押。

  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應當按有關規定當場開列統一印制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式三份,寫明物品或文件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特徵及其來源,按規定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其中一份須交給持有人。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持有人。

六、查詢、凍結存款、匯款

  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涉案單位在金融機構或郵電部門的與犯罪有關的存款、匯款。凍結存款的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原因需要續凍的,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對於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3日內解除凍結。

七、鑒定

  為了查明案情,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可以依法指派、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人進行鑒定。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並提出申請,經走私犯罪偵查機關負責人批準後,可以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八、辨認

  為了查明案情,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在必要時可以依法讓犯罪嫌疑人、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

九、通緝

  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可以對應當逮捕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發布通緝令追捕歸案,也可以發布懸賞通告。若發現犯罪線索,可追繳涉案財物、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往境外,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可以依法在部分或全國邊境口岸採取邊控措施。

十、刑事強制措施

  根據法律規定,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有權採取下列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剝奪。

  1.拘傳
  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拘傳犯罪嫌疑人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拘傳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拘傳證》。拘傳過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約束性警械。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審

  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但取保候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保證的方式包括保證人擔保(人保)和保證金擔保(財保)兩 方式。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時採取人保和財保。採取保證人保證的,保證人必須嚴格覆行保證義務,保證人不能覆行有關保證義務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可以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採取保證金保證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有關規定,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可以依法決定沒收部分或全部保證金。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有關規定、或經偵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不認為是犯罪、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犯罪嫌疑人死亡或其他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

  3.監視居住
  走私犯罪偵查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可以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對於監視居住的場所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在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所在的市、縣的合法住處,也可以是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所在市、縣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走私犯罪偵查機關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羈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其他工作場所執行監視居住。

  在監視居住期間,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可以暫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證件、機動車(船)駕駛證件。犯罪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違反有關規定,違反有關規定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可以依法提請批準逮捕。

  4.拘留
  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對於被拘留人,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立即釋放。在拘留後,除按規定可以不予通知的情形外,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將拘留原因和被拘留人羈押處所通知其家屬或者單位。

  拘留期限最長不能超過30日,但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30日內不能查清提請批準逮捕的經走私犯罪偵查機關負責人批準,拘留期限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計算。

  5.逮捕
  根據法律規定,經人民檢察院批準後,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可以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執行逮捕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對於被逮捕的人,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立即釋放。

  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後,除按規定可以不予通知的情形外,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將逮捕的原因和被逮捕人羈押的處所通知其家屬或者單位。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對於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可以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羈押期限。

十一、其他執法職權

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盤問、檢查以及繼續留置盤問,留置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下可延長到48小時,對被批準繼續留置盤問的,應立即電話或書面通知被盤問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

陸、走私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走私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依法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了解自已涉嫌何種罪名,並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材料和意見,辯解自已無罪和罪輕的權利。
  二、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權利。
  三、使用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四、對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提出控告的權利。
  五、親筆書寫筆錄和對筆錄進行閱讀、聽讀、提出補充、修改意見的權利。
  六、知道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和提出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七、要求工作人員回避的權利。
  八、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訊問時,可以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到場。
  九、第一次訊問後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後,有權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對於犯罪嫌疑人必須應承擔的訴訟義務則為:接受走私犯罪查機的傳喚或採取的強制措施,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如實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柒、律師在偵查階段 與刑事訴訟的權利和義務

  一、被聘請的律師在偵查階段有下列權利

  1.向走私犯罪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人涉嫌的罪名。
  2.會見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
  3.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4.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二、律師在行使其職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律師應當在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安排的時間、地點會見犯罪嫌疑人,並應當遵守會見場所的有關規定,對違反規定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
  2.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請翻譯人員,應當經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準許。
  3.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經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批準。
  4.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請同一名律師。
  5.律師在偵查階段不得查閱案卷資料。
  6.律師在偵查階段不得泄露與案件有關的情況,不得教唆犯罪嫌疑人、證人作虛假陳述,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毀滅、轉移證據、贓款贓物或者進行其他規避法律的行為。

捌、結論

  海關總署走私犯罪偵查局及其所屬各分(支)局,接受一般大眾對走私犯罪案件的舉報。根據規定,舉報人將獲得罰沒收入10%以內的獎勵;對於發現緝私警察違法、違紀的行為,可以向走私犯罪偵查機關舉報、投訴;對因為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留置盤問而未對留置對象立案偵查、採取強制措施的,留置對象可以對留置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提出行政賠償。對因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在偵辦走私案件中行使職權時有侵犯公民人身權益的違法情形、過錯造成公民身體或財產損害的,公民可以依據有關規定提出刑事賠償。

玖、實例分析

  曾經在去年9月間,發生在惠州某玩具廠的臺籍主管,因涉嫌走私被黃埔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立案調查後,移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其具體案情如下:

  犯罪嫌疑人胡某,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漢族,大專畢業,臺灣省人,逮捕前居住在臺灣省臺北市建國南路三段300號。原係惠州某玩具廠業務經理,2001年9月15日因涉嫌走私被黃埔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經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並執行逮捕,並羈押在廣州市第二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黎某,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漢族,中專畢業,廣東省博羅縣人,逮捕前居住在博羅縣石灣鎮灣湖西路59號,原係該玩具廠報關員,2001年9月15日因涉嫌走私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經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並執行逮捕,並羈押在廣州市第二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胡某、黎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貨物一案,經黃埔海關走私犯罪偵查分局偵查終結,證實犯罪事實如下:

  1999年3月,犯罪嫌疑人某玩具廠業務經理胡某、報關員黎某與陳某(原惠州海關辦事處的關員,在逃)密謀,商定由陳某聯係香港貨主組織貨源,利用玩具廠進料加工登記手冊項下的保稅滌綸棉指標進行"飛料"走私活動,並由黎某持該廠登記手冊辦理進口滌綸棉手續,按每噸人民幣600元的價格,胡某、黎某、陳某各得40%、30%、30%的"好處費",共同謀取非法利益。

  1999年4月8日至8月16日,犯罪嫌疑人胡某、黎某在明知將該廠編號為C5210930870、C52108400960的兩本來料加工合同手冊借給他人使用,且進口貨物不進工廠而進行走私行為的情況下,為謀取非法利益,乃積極與陳某合作,共進口滌綸棉47個貨櫃,合計1,015,854公斤,致使上述貨物脫離海關監管,去向不明。犯罪嫌疑人胡某、黎某分別非法獲利人民幣22萬元及11.9萬元(黎某已退還贓款人民幣11.9萬元)。該案值人民幣約為2,035萬元,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為676萬元。

  以上事實有合同手冊、報關單證、商業發票、檢查記錄、證人證言、海關核定偷逃稅額表等證據證實,而犯罪嫌疑人胡某、黎某亦供認不諱。

  根據上述執行調查取證的結果,犯罪縑疑人胡某、黎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六條之規定,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將本案移送廣州市人民檢查院審查,依法起訴。

附:
  1.犯罪嫌疑人胡某、黎某現關押於廣州市第二看守所;
  2.犯罪嫌疑人黎某退還贓款人民幣11.9萬元,建議依法判處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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