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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兩岸經華】羅 豔 姣 資深顧問



    近年由於中國不斷的鼓勵經營企業出口創匯,特別是最近兩年出口退稅率的連續調高,使得部分出口收入占絕大部分的加工貿易企業在稅收方面得到了較大的實惠。然而在實際生產過程中部分經營企業亦會出現因自身生產能力的局限性對出口產品的某部分工序需借助其他加工廠商來完成。因出口產品的絕大部分料件是通過進料加工手冊報關入境,在入境時海關免交了其相應的關稅和增值稅。此部分料件是海關通常意義上講的“保稅料件”,它必須隨著產品的加工完成出口流出境外。對“保稅料件”的監管從近年海關對大部分從事加工貿易經營企業的查核的情勢來看,其力度是在不斷的加大,而且對於“保稅料件”的去路而言,依據海關的規定企業是不可自行內銷或將其拉出廠區外作業,如若被海關查到其所受的處罰也是相當嚴重的。當然,如果企業有按海關的規定補交了進口環節的相關稅金亦是可以進行內銷,但前提是必須先辦理好補稅事宜。但撇開違法內銷的行為不談,如果企業只是需要借助外單位元的生產能力,來完成本單位元的部分作業工序,而需將“保稅料件”拉出廠區外加工時,則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必要的手續後方可進行,此手續即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加工貿易企業委外加工海關備案手續”。現針對此業務中所涉及到的具體辦理流程以及企業不辦理的後果等情況,加以說明於後。

    至於向海關辦理委外加工備案審批手續流程:

1.經營企業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委外加工廠商(承攬企業)並核准索取相關的檔案資料。包括:有效期限內的「生產能力證明」、營業執照、加工企業簡介、外發工藝流程圖等,外發廠商是否有在海關登記、營業執照是否有此工序等,若無,則需要出具保函。

    2.經營企業與委外廠商簽訂委託加工合同或協定,注意其協定有效期與手冊有效期和生產能力證明期限保持一致。

 3.經營企業關務人員辦理委外加工海關備案手續。同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企業部分生產環節委外加工申請表》一式兩份;

保稅料件進口報關單影本;

加工貿易登記手冊;

委外加工合同;

被委託企業營業執照;

委外加工書面申請;

外發清單、運回清單;

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海關受理備案審批完畢後,返還外發加工審批表一份給經營企業。同時還需要建立保稅材料「委外加工進出倉帳」做好庫存的進出記錄,以便海關作不定期核查。上述手續辦完後企業可以開立工單外發加工,但須注意備案到期後,需重新進行委外備案。

  此外,特別強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不予批准外發加工業務:
(一)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案件未審結的;
(二)經營企業將主要的工序外發加工的(因為內部自有的設備產能不足所需要外發的情況);

(三)經營企業或者承攬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

  對於企業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要求辦理委外加工備案審批手續而從事委外加工行為的,海關有權按下麵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罰。對於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在海關監管區以外存放海關監管貨物的;

(三)經營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有關貨物滅失、數量短少或者記錄不真實,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

(四)經營保稅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不依照規定辦理收存、交付、結轉、核銷等手續,或者中止、延長、變更、轉讓有關合同不依照規定向海關辦理手續的;

(五)未如實向海關申報加工貿易製成品單位耗料量的;

(六)未按照規定期限將過境、轉運、通運貨物運輸出境,擅自留在境內的;

(七)未按照規定期限將暫時進出口貨物複運出境或者複運進境,擅自留在境內或者境外的;

(八)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其他行為,致使海關不能或者中斷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的。

    總而言之,海關是針對保稅料件的流向進行監管,經營企業和加工承攬企業應當共同接受海關的監督,並應當根據海關的要求,如實報告外發加工貨物的發運、加工、單耗、存儲等情況。否則海關可以將企業外發加工的行為,視同「走私」而加以處罰,其後果是相當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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