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兩岸經華】黃 謙 閔 資深經理
臺灣蓄勢待發、活力再現
臺灣當局先前陸續通過了「產業創新條例」等多項財經性法案,除了為接續產業升級條例等相關租稅優惠之外。為更進一步落實「輕稅簡政」的稅制改革理念。臺灣當局也同步修正所得稅法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至17%,以求打造具國際競爭力之租稅環境。如下表匯整(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立法院本會期通過財經類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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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名稱 |
重點內容 |
產業創新條例草案 |
接續促產條例落日,給予企業「創新研發抵減優惠及」及「中小企業增值輔助」 |
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26條文修正案 |
營所得稅率從現行20%全面調降至17%,並回溯自今年元旦起施行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訂第29條之1 |
避免兩岸雙重課稅,國內航空業積壓在大陸資金,將可免稅匯回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16條及第24條文修正案 |
境外投資人購買OBU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可享免稅優惠,並回溯自今年元旦起施行 |
營業稅法增訂第7條之1條文修正案 |
外商來臺參展可享退稅優惠,累計一年內與參展相關的消費額逾10萬元,可申請退還5%營業稅 |
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內線交易明確化、沉澱期延長為18小時、明年起上市貴公司年度財報須在3月底前公告 |
民法部份條文修正案 |
銀行不能因債務人「跑路」而先向保證人追債 |
營造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逾10億元公共建設工程,外國業者不得獨自承擔,應與國內營造業者聯合承擔 |
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可與公營事業合作開發園區,由公營事業釋地,加速開發及擴建園區 |
工會法修正草案 |
鼓勵企業勞工入會,明定雇主不當勞動行為 及罰則 |
資料來源:立法院 |
楊毅/製錶 |
打造租稅優勢,引資效應可期
其中,最值得關切與注意的。即是臺灣將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調降至17%,並追朔至今年(2010年)1月1日起實施。一舉降至目前全球第二低的營所稅率(目前最低為愛爾蘭12.5%),相較於亞洲四小龍而言,臺灣目前與新加坡一樣為次低(如下表所示)
國 家 別 |
稅 率 |
臺灣 |
17% |
新加坡 |
17% |
香港 |
16.5% |
南韓 |
22% |
政府打造健全的租稅環境,再加上充沛的人力素質、優越的天然環境。斷然可吸引外資甚至陸資前來投資臺灣,提升臺灣競爭力。根據投審會等相關數據瞭解,目前兩岸的互動仍以單向投資為主,2005-2009年臺灣對外投資金額中,超過60%以上是前往大陸投資。
再觀察近年來的中國大陸,在經濟高度成長之下也逐步開放對外投資,根據官方數據,以07至08年為例,全年對外直接投資金額為壹佰捌拾多億美元(非金融部分)。已超過同時期的臺灣對外(64億7,000萬美元)及對大陸投資(99億7,000萬)的總額。其整體對外投資金額蔚為可觀。臺灣當局應順應時勢,藉此承接(或說回收亦可)此投資熱錢,活絡臺灣經濟。復甦臺灣應有的活力表現。
陸資不等同於僑外資,投資限制大不同
臺灣與大陸因特殊兩岸關係,其正式往來與投資,依現行規定皆須經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所核准與核備。就現行規定臺灣的外來投資有僑資、外資、陸資之分。若為陸資企業來臺投資,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5條、第25條之一,以及第73條的相關規定,經投審會核準許可者,其股利或盈餘所得也擬按20%扣繳率分離課稅。相關比較如下表所述
差異 |
陸資 |
僑外資 |
投資項目 |
採正面表列 |
採負面表列 |
特定身分限制 |
投資人不得為中國大陸地區軍方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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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投資比例限制 |
第三地來臺陸資逾30%者,受陸資許可辦法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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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報定期報備 |
實收資本額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上,頇每年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財務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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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投審會研究報告整理 |
再者,現行僑外子(分)公司的相關規定,以下列表格來作一解析
項 目 |
僑外子公司 |
僑外分公司 |
法源依據 |
外國人投資條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等相關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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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
經濟部商業司 |
出資種類 |
l 現金。 l 自用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 l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專門技術等無形資產。 l 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的其他形式之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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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匯回課稅 |
◎ |
X |
分攤總公司費用 |
X |
◎ |
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
◎ |
X |
根據政府既有的規劃,陸資來臺可投資基礎建設、製造業(限制項目採負面表列),並有條件地開放航運、電信、金融業等特許行業。至於半導體、高科技敏感技術、石化上游等102項產業,仍為禁止陸資投資項目。目前主管機關雖有意進一步開放投資項目,但須經過朝野協商後方可放行,例如包括陸銀來臺設立辦事處、基礎建設、政府大型公共建設標案等,目前通過項目如下整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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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 |
服務業 |
公共建設 |
含蓋產業別個數 |
12 |
22 |
無 |
項數 |
64 |
117 |
11 |
佔總項數比例 |
30% |
36% |
14% |
開放項目及原則 |
1.配合兩岸產業合作,已列為搭橋專案 之重點產業項目,包括汽車及其零伔製造業、電話及手機製造業。 2.上中下游產業鏈完 整,加工製造及管理能力強之產業項目,包括紡織業、橡膠製品製造業、圕膠製品製造業。 3.在國際市場上具有 競爭力,並具有製造及管理能力之產業項目,包括電子零組伔製造業、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機械設備製 造業、其他製造業。 4.設計及行銷能力強,雙方可以合作之 產業項目,包括傢俱製造業。 |
1.與行銷通路有關行業,包括批發業、零售業。 2.與旅遊活動有關行業, 包括觀光旅館業、餐館業。 3.運輸服務業 (1) 屬GATS 範疇部分,包括:電腦系統設計服業、民用航空器維修、其他汽車客運業、汽車貨運業、汽車租賃業。 (2)雙方海空運協議承諾之行業,包括船舶運送業、民用航空運輸業。 4.通訊服務業部分,先開放第二類電信服務。 5.環境服務業部分,包括廢(汙)水處理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資源回收業。 6.與商業活動有關行業,包括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務業、研究發展服務業、建築、工程服務及技術檢測、分析服務業、農、牧業、石油及天然氣礦業、砂、石及黏土採取業、其他礦業及土石採取業、業務及辦公室支援服務業、專門設計服務業。 |
1.民用航空站及其設施, 包括航空附加價值作業設施、航空事業營運設施、航空訓練設施、過境旅館、展覽館、國際會議中心、停車場等設施。 2.港埠及其設施,包括 船舶停泊、貨物裝卸、倉儲、駁運作業之水面、陸上、海底設施;遊艇碼頭及其他相關設施;新商港區開發、各專區附加價值作業設施。 3. 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指位於風景區、風景特定區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遊憩區內之觀光旅館。 |
資料來源:投審會研究報告整理 |
然則,『來臺投資』實屬重大議題,需考量環節與項目眾多。例如怎樣的主體形式來投資?該投資哪些產業?如何投資?等等。在此,我們以孫子兵法中的五大核心精神(道、天、地、將、法)作一簡表來做策略性整盤考量。
主項目 |
項目解說 |
項目考量 |
道 |
評估被投資國整體產業(市場)是否健全成熟及產業(市場)上下供應環境。 |
l 產業(市場)成熟度 l 產業(市場)接受度 |
天 |
評估被投資國政府對於該產業(市場)是否友善及全力支持。 |
l 產業(市場)可開發度 l 產業(市場)退場機制 |
地 |
實地考察投資地點,評估廠房水電及運輸是否充足,以利定位產業(市場)區隔。 |
l 產業(市場)區隔定位 l 產業(市場)延伸發展 |
將 |
評估投資模式,例如直接或是間接投資?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形式? |
l 投資模式 l 投資資本(資金、設備等比例) |
法 |
參考本身母國及被投資國的相關法令 |
l 投資法規 l 租稅優惠 l 勞動法規 l 其他,如環評、衛生法規等 |
就現行經濟部對臺灣現有產業進行評估,匯整出下列產業是最可藉由兩岸攜手合作,共同站上世界舞臺的明星產業:
優勢產業 (目前領先大陸,可做為產業領頭羊) |
中草藥、太陽光電、汽車電子、航太、紡織與纖維、通訊產業、LED照明、自行車 |
強勢產業 (具有相對性強勢,適合兩岸共同合作契機) |
風力發電、流通服務、石油與石化、設計產業、資訊服務、食品產業、精密機械、光儲存 |
面對兩岸競合新局勢,不論勉強或逞強,更是要堅強
陸資來臺將對臺灣的產業及經濟環境必定會有相對性的影響,臺灣政府也積極促成兩岸經貿的正常化。但正視未來世界的發展,不可諱言,中國大陸佔有相當的分量。若能以循序漸進的方式有效引進外來資金,才能產生具體的正面效益。時勢至此,面對兩岸競合新局勢,不論是勉強、逞強,我們更是要堅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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