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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兩岸經華】彭 慶 維 執行副總(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經貿組)
作者  【兩岸經華】黃 謙 閔 資深經理



十二月份的歲末時序,回顧起今年發生的點滴,各位讀者尤其是台商朋友們,肯定相當”精采”與”驚喜”,五味雜陳在心中!細數今年與大陸台商緊密切身的相關事件及影響,筆者簡略匯整如下,與大家一同回顧:

重大事件

簡述和台商的影響

上海舉辦世博會

眾多台商藉此展現其優越研發與優勢產品。紮實打響了MIT(Made In Taiwan)的品牌與實力。

鴻海集團旗下富士康接連發生員工跳樓自殺事件

引起兩岸相關高層的重視。突顯出大陸勞工意識的抬頭

兩岸首度互相派駐官方機構陸續揭牌

台旅會(台灣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駐北京辦事處及海旅會駐臺北辦事處辦公室皆於五月中旬正式揭牌營業。宣告兩岸關係持續穩定發展中。

簽署「ECFA(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以及「IPR(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6月29日在重慶舉行第五次江陳會談併簽署之,明確兩岸經濟關係正常化,以兩岸經濟往來自由化為目標,構建兩岸經濟合作機制化平臺。

9月12日立法院通過及服務貿易中金融業也已同步生效,其他如銀行、證券、保險、專業設計、醫院服務、民用航空器維修等產業,將和貨品貿易早收清單在2011年1月1日起同步生效,貨品早收清單將以2年3階段逐步降稅,台灣取得539項,大陸取得267項。

2010年10月18日定調「十二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12個5年規劃綱要)

其中以擴大內需政策為主軸,包括1.改善宏觀調控、2.建立擴大消費需求及3.調整投資結構。

12月起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逐漸取消對台港澳等外資企業超優惠國民待遇。

 

再者,美國的寬鬆貨幣政策及歐盟各國還未走出金融海嘯的影響陰影。尤其當今年第二季提前達成”超日”的目標,一舉登上全球GDP第二大國。對於”趕美”的雄心也表現無遺。況且明年度十二五規劃登場,大陸未來的發展確實令人有無限的想像空間。

       鑒於中國政府各地積極強力推動內銷市場,要讓人民”富”起來,敢消費。加上2012年大多一、二線城市都將有高鐵串連互通。再搭配ECFA等協議生效,在這些種種因素下,貿易流通業及促進內需市場等相關產業將是台商們再領風騷的機會。

       然則機會必定伴隨著風險,如何在兩者取得平衡,是每位精明的台商盤算在三的項目。考量如何以最是當的成本、最低的風險佔得內需市場的先機。經華顧問曾於第一期的雙月刊中,針對貿易公司的設立類型就其銷售模式、稅務成本、營運方法、法律責任等作一來全面性評比。在此筆者再行針對代表處的部份加以述論之。

 

外商獨資貿易公司、內資貿易公司及代表處之比較

 

評比項目

外商獨資貿易公司

內資貿易公司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處

法人地位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實施細則所成立。

2.中國獨立法人

3.股東必須為境外自然人或法人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實施細則所成立。

2.中國獨立法人

3.股東必須為大陸人

1.根據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國務院令第584號<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下稱管理條例。

2.需指派首席代表,通常為外籍人士擔任

註冊資本

深圳地區:

最低註冊資本港幣50萬元。

但如果規劃為一般納稅資格則建議最低註冊資本額為港幣100萬元

東莞地區:

當地鎮外經會依照實際情形審批,建議最低註冊資本港幣300萬元。

註冊資本額人民幣3~10萬元,必需兩名以上(含)股東成員。

註冊資本額人民幣10萬元以上,壹名以上(含)股東成員即可。

僅有一名股東的公司每個年度年檢時必須要出具審計報告

無需資本額

出資期限

公司成立後3個月內需到位20%,其餘註冊資金2年內到位即可。

東莞地區會視註冊資本高低決定資本到位期限,大部分為一年半的期限。

辦理營業執照之前必須全部到位。

貨幣出資須足額存入以擬辦公司名義在指定銀行開設的“專用帳戶”內,非貨幣出資須經資産評估機構作出評估。

無出資到位的問題

經營場所限制

深圳地區:

1.必需為商業及辦公用途,租賃合同必需在房管所備案登記。

2.若要在住宅用地設立公司則必需經過該物業的業主委員會同意通過才可以辦理。

3.經營場所並無大小限制,但若考量一般納稅人申請的需求則不宜太小,建議至少有45平方米以上。

東莞地區:

1.原則上必需為商業及辦公用途,租賃合同由雙方簽訂即可,不過必需留意出租方是否有未繳清之稅款,否則在辦理地稅登記證時將無法辦理。

2.若要在住宅用地設立公司則限定在二樓以下才可辦理。

3.經營場所並無大小限制,但若考量一般納稅人申請的需求則不宜太小,建議至少有45平方米以上。

同左

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代表機構的駐在場所由外國企業自行選擇。根據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有關部門可以要求代表機構調整駐在場所,並及時通知登記機關。大部分僅可在中國的中等以上城市設立。

經營範圍

可從事國內外貿易及產品咨詢服務。

可以從事內購內銷、內購出口以及進口內銷的買賣貿易業務。

可以購進原料交由工廠加工裝配後,銷售給客戶。

可加入咨詢服務經營範圍,可開立營業稅發票。

同左。

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

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代表機構可以從事與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下列活動:
 (一)與外國企業産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市場調查、展示、宣傳活動;
 (二)與外國企業産品銷售、服務提供、境內採購、境內投資有關的聯絡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代表機構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活動須經批準的,應當取得批準。

投資回報

股東不得在經營期限內抽走股金,只能從淨利中回收,或在經營期滿清理資產時回收

同左

經營風險

1.企業經營權及所有權完全掌控,自主性高。

1.僅具企業經營權,企業所有權為人頭股東所有,自主性低。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1.設立單純,無風險。

稅種及稅率計算

1.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2.小規模納稅人3% (進項不得抵扣,出口不可退稅)

一般納稅人17%  (進、銷項可以抵扣,出口可以退稅)

3.小規模納稅人在經營期一年內營業額超過人民幣80萬元則強制升為一般納稅人資格。

4.若公司成立後需立即開立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必須在國稅登記証取得後3個月內申請為一般納稅人,否則要等到開立3%普通發票累計到人民幣80萬才可以開立17%增值稅專用發票。

5.營業稅稅率為5%

6.具稅務調節彈性

同左

針對國稅發[2010]18號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下稱暫行辦法。

第三條規定:『代表機構應當就其歸屬所得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就其應稅收入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

不具稅務調節彈性其他如下附註說明。


設立流程及時間

辦理時間約為三個半月到四個月

(申請到進出口貿易權)

辦理時間約為二個月

(申請到進出口貿易權)

辦理時間約為一個月至一個半月。

 

附註:

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 代表機構若能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薄,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在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

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 對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以及無法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稅務機關有權採取以下兩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適用於能夠準確反映經費支出但不能準確反映收入或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
  1.計算公式:
  收入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營業稅稅率);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二)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於可以準確反映收入但不能準確反映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計算公式: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總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暫行辦法第八條 代表機構的核定利潤率不應低於15%。採取核定徵收方式的代表機構,如能建立健全會計賬簿,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調整為據實申報方式。
暫行辦法第九條 代表機構發生增值稅、營業稅應稅行為,應按照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相關法規計算繳納應納稅款。

由上表各項評比中,大致可以歸納出幾各面向:

就營運成本上,外商獨資貿易公司雖需出資至約等值100萬人民幣。但是資金可分兩年內陸續到位。於營運週轉上,應不成主要壓力。

就經營風險上,外商獨資貿易公司具有絕對的經營權與所有權,可全權主導企業營運發展。

就稅務調節上,外商獨資貿易公司相對於代表處大多以費用還原的方式。其稅務調節上具有相當大的操作空間。

也藉此版面,向各位說聲新年快樂!希望各位在2011年的到來,皆能鴻圖大展,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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