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兩岸經華】黃 謙 閔 資深經理
國際間的反避稅浪潮
境外公司因具有免稅及高度隱密性等特殊誘因。長久以來深受跨國企業、貿易公司及高資產所得者等相關人員的高度依賴與密集使用。然則,也因境外公司的盛行,造成高稅率國家地區的稅收嚴重流失。又加上近年來因金融海嘯前期醞釀與後期影響。各國經濟環境無不應聲下跌。更間接加劇國際間對境外公司的負向觀感與摩擦。進而衍伸出後續OECD等國際組織的規範及制裁。
國際間對於境外公司的規範與要求,可從1998年OECD理事會正式提案「有害的稅務競爭」(Harmful Tax Competition)開始。接續著2001年10月美國國會所通過了「愛國者法案」(USA PATRIOT ACT),及歐盟體系的「歐盟存款稅務規定」(European Union Saving Tax Directive ,簡稱EUSD),乃至於近期透過G20高峰會,更明確推動資料交換協定(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Agreement,簡稱TIEA)其總總措施與規範。就是要保護各國自身應有的稅基不會大量流失與租稅平衡。
臺灣也有反避稅
不約而同地,在2009年3月臺灣賦改所召開諮詢委員會中,討論了反避稅條款。並根據財政部研究提出的反避稅條款如下:
1. 防杜外資濫用租稅協議
2. 反資本稀釋法則(弱化條款)(thin capitalization)
3. 個人與公司的CFC制 (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受控外國公司)
4. 防止因為身份轉換的避稅
5. 實質課稅原則等,共5大類。
其中防杜外資濫用租稅協議和反資本稀釋法則,為近期執行重點。但更值得觀察與注意的議題在於個人與公司的CFC制 (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受控外國公司) ,關於個人的CFC制已修改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並列入海外所得項目來計算課稅依據。
公司的CFC制部分則須待修改所得稅法。目前擬定只要持有低於我國稅率含8成在內及以下的外國公司股票大於50%者,未分配盈餘視同分配,要課稅。因此依現行營所稅20%來計算,被投資公司之營所稅只要低於16%以下即納入範圍。
此制度若確定成立與實施將嚴重衝擊經由境外公司操作將利潤資金滯留海外者,而此族群正以大陸台商企業為大宗。初步的因應與規劃建議如下:
1、個人的CFC制方面儘量避免有直接投資國外公司的記錄。
2、法人的CFC制方面則應審核調整股權架構,降低現行持有控股公司50%以上的股權,方可避免因未分配盈餘而進一步被認定視同分配。另外,將個人與法人CFC制所需注意事項與影響簡表惠整如下
另外,將個人與法人CFC制所需注意事項與影響簡表惠整如下
投 資 模 式 |
大陸(含對外)投資收益在臺灣課稅規定 |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
1.以個人名義間接投資 |
99/01/01 海外所得最低稅負,海外所得超過100 萬需申報。超過600 萬需衡量課稅。 |
所得稅法第二條: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征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三條: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征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並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征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准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三十條:營利事業投資於其他公司,倘被投資公司當年度經股東大會議決不分配盈餘時,得免列投資收益。 |
2.以個人名義直接投資 |
於大陸地區公司實際分配盈餘時,併入臺灣地區所得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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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公司名義間接投資 |
1.于第三地區公司經股東大會(董事會)議決分配盈餘時,併入臺灣地區所得課稅 2.需注意預計於2011 年實施的外國受控公司所得課稅制度(Controlled ForeignCorporation,CF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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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公司名義直接投資 |
于大陸地區公司經股東大會(董事會)議決分配盈餘時,併入臺灣地區所得課稅 |
境外公司的審核與因應
然則,日益嚴苛經營環境下,企業無不戰戰兢兢奮鬥與突破,積極地規劃企業永續發展及資金調度(養兵)與強化產業競爭能力(蓄銳)。期許在追求企業營收最大化(開源)及降低稅務成本最小化(節流)等雙管作為之下。能為企業在未來再創高峰。
以下即因應國內外這波反避稅的風潮下,我們設計簡易『境外公司風險評量表』。當扣分越多者,即代表為境外公司經營的高風險群。歡迎您們與本公司兩岸的顧問群連系,我們將仿照傳統中醫的四大流程,為您的境外公司作一強化的檢診:
望:對企業現行境外公司操作及兩岸運作模式,作一全面性瞭解。並針對潛在性的查核風險及不合理的經營狀態作一改善流程。
聞:為您定時更新、定期解說兩岸及國際間的稅務法令變更。
問:面對相關稅局查核,擬定一套合情合理的說辭。
切:期許事情皆可圓滿的處理。企業可以有合法的利潤、繳合理的稅。
項 目 |
扣分6 (高風險) |
扣分4 (中風險) |
扣分2 (低風險) |
境外公司成立年數 |
5年以上 |
3-5年 |
3年 |
境外公司主要目的 |
上市櫃董事、監事、大股東等私下海外移轉、 轉投資。 |
自身轉換國外企業身分後,間接性與『國內供應商』業務往來 |
自身轉換國外企業身分間接性與『國外供應商』業務往來 |
境外公司使用情形 |
貿易、投資混合使用 |
單純貿易或是投資 |
單一貿易或是單一投資 |
境外公司董事及股東身份別 |
人頭 |
自身及經營高層(含二等親以內)等重大關係人 |
類似關係人 |
境外公司資金流動 |
常態性的大筆匯進、匯出 |
單筆≥US$50萬每年≥10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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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例行性OBU 與DBU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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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開戶銀行帳戶 |
註冊國當地銀行 |
註冊國當地銀行海外分行 |
非註冊國當地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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