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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兩岸經華】何 瓊 高級專員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簽署,9月12日生效,其ECFA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清單預計於100年1月1日起跑。ECFA是專屬台灣與大陸的一項雙邊經貿協議,旨在於早收清單項目內,將真正屬於兩地製造之的貨物享有關稅優惠或零關稅的待遇,為避免其他國家製造生產的貨物搭便車而享受優惠關稅,因此訂定「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使用有別於一般產地證明的「ECFA原產地證明書」,用嚴格的標準來認定貨品是真正的台灣製造。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為協助進出口及報關報驗業者更了解相關業務之變動,亦於12月在北、中、南相繼舉辦「ECFA原產地證明書」(下稱ECFA產證)宣導說明會。
ECFA產證指依據「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規定簽發,證明該證明書中所列貨物原產於一方之制式書面文件。自100年1月1日起,出口屬大陸方面早期收穫產品清單539項之產品,且符合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規定之原產貨品,可透過貿易局原產地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申請ECFA產證,予中國大陸進口商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用。
授權簽證機構除將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委託之政府單位及紡會簽發外,工商業團體等民間簽發單位符合資格者亦可申請簽發,未經該局核准,則不得簽發。目前已授權之簽發單位名單尚在擬訂中。
ECFA產證之申請及簽發流程:
申請人透過貿易局網站或自便捷貿e網(關貿及泛宇)軟體連結至貿易局原產地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申請;
申請人填寫所有必填欄位(*注記)並送出申請案;
簽發單位進行線上審查,核可並產生產證號碼後,由申請人自行列印產證、申請書及申報書;
申請人將檢附文件交簽發單位,由簽發單位核對交易文件與產證資料等無誤,於產證蓋印簽署後交予申請人;
申請人應於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後30日內至貿易局網站之原產地證明書線上作業系統,填寫海關放行之出口報關單號碼及項次,申請結案,簽發單位經審核報關單資料與原產地證明資料無誤後准予結案;
※ 倘申請人未於30日內辦理結案,則不得再申請放行前產證(含ECFA產證)。
附表一:
ECFA產證與一般產證比較 |
|||
項 目 |
ECFA原產地證明書 |
一般原產地證明書 |
|
1. |
優惠關稅 |
適用 |
不適用 |
2. |
填寫文字 |
以中文填寫,必要時輔以英文 |
以英文填寫 |
3. |
電子印章 |
不可申請 |
可申請 |
4. |
適用貨品 |
陸方早期收穫清單產品 |
所有出口貨品 |
5. |
申請時點 |
出口報關前申請 |
出口放行後申請 |
6. |
貨品項數 |
每筆產證不得超過20項 |
無限制項數 |
7. |
產證份數 |
1份正本 |
3份正本 |
8. |
有效期限 |
簽發日起2個月內有效 |
一經簽發即有效 |
9. |
填寫欄位 |
包裝件數及種類、包裝嘜頭或編號、原產地標準、發票之價格、編號及日期 |
出進口人、目的國、貨品明細數量等 |
10. |
生 產 商 |
必需填列所有生產商資料 |
可選擇填主管機關要求時提供 |
11. |
出 口 商 |
出口商需為在我國註冊登記且向貿易局申請賬號之廠商 |
如為三角貿易可填寫第三國出口商 |
12. |
檢附文件 |
商業發票或交易文件原產地證明書(出口商簽字)申請書(出口商蓋大小章)申報書(生產商蓋大小章)※皆必要文件 |
台灣產製切結書 |
資料來源:國際貿易局 兩岸經華/製表 |
上述ECFA產證若有正當理由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出口商或生產商可在貨物出口報關之日起90天內申請補發;其中,必填項目之「生產商」資料一欄,如屬商業機密資料,可在列印時選擇「簽證機構或相關機關要求時提供」;另注銷重簽的ECFA產證僅可申請同號碼。
生產商或出口商自產證簽發之日起,應將與原產地有關之證明文件保存五年,如相關貨物之賬冊、出口貨物之採購、成本、價格與付款等有關憑證;及有助於證明原產之文件,例如所有直接及間接原料之採購、成本、價格與付款等有關意單據或憑證。
進口方海關可以商定之方式請求進口商、出口方之出口商、生產商或簽證機構對貨物原產地進行查證時提供協助,如未能於限期內取得資料或書面查證結果,得拒絕給予貨物優惠關稅待遇。
「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除訂定通則之外,且分別針對不同產品訂定「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Product Specific Rules,簡稱PSR)。當貨物在一方或雙方使用非原產的材料生產時,則只要符合PSR標準,就可以取得「原產地證明書」而享有優惠的關稅。PSR主要包括五种:(1).稅則號別變更標準;(2).區域產值含量(RVC)標準;(3).加工工序標準;(4) 微小含量;(5) 累積規則。因PSR目前尚屬技術性問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擬將成立聯絡服務窗口處理相關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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