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兩岸經華】彭 慶 維 執行副總(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經貿組)
關於中國大陸珠三角地區的眾多來料加工廠企業,目前都共同面對一個重大問題-來料加工廠轉外商獨資企業,在中央及地方政府不斷的釋放政策要將來料加工廠在2012年結束,以及各地方政府的來料轉獨資的優惠鼓勵加強實施力度下,使得來料加工廠面臨轉型與否的抉擇。
然而來料轉獨資對任何企業來說都是件頭疼的麻煩事,不僅在稅務及關務上面臨極大的轉變,甚至對於業務、交易模式及管理面上都要進行變革,造成許多企業滯足不前,深怕一旦轉型帶給企業無可彌補的傷害。
此文首先討論的是來料加工就地結轉及新設外商獨資企業的差異性,分別以深圳地區及東莞地區來進行比較以供企業做出正確的決定。
深 圳 地 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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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料加工就地結轉 |
新設外商獨資企業 |
投資方選擇 |
必須是原投資方。 此涉及到原來料加工廠投資方是臺灣公司還是香港公司,甚至有臺灣自然人身份,此牽扯到稅務規劃的問題。 若為香港公司,則建議投資方與貿易方分開。若臺灣公司或自然人則建議就地結轉完成,再另行變更投資方為妥。 |
可新設立投資方,選擇上可以有 利未來外商獨資企業操作來規劃。 |
註冊資本 |
建議最低註冊資本100萬港幣 (貿工局規定最低50萬港幣) |
建議最低註冊資本100萬港幣(貿工局規定最低50萬港幣) |
稅務部分 |
1.稅務責任繼承延續到外商獨資企業。 2.由於是就地結轉,需特別注意利潤規劃及納稅的情形。 3.已滿五年的設備需開發票做為外商獨資企業的固定資產,亦可直接由資產評估單位評估其價值後.出具驗資報告, 視為資本投入 |
1.新企業的名義之下無稅務責任的延續問題。 2.可合理的反應企業實際經營狀況,而不致被稅務單位強制課稅 |
海關部分 |
1.原則上海關允許來料加工廠合同與外商獨資企業合同並存6個月。 2.來料加工合同餘料可結轉到外商獨資企業合同中。 3.2011年6月前來料加工未滿五年設備可免關稅及增值稅結轉到外商獨資企業。 |
1.若是在原來料加工廠區新設外商獨資企業,則必須將倉庫嚴格區分,直至來料加工合同核銷,若另尋廠址設立外商獨資企業則無比問題。 2.來料加工合同餘料不得結轉,必需核銷,或將餘料退港後再用新獨資合同進口。 3.未滿五年設備並需補課關稅、增值稅,否則必需退港。 4.等一本生產合同需繳交風險保證金約為合同進口總值的22%,之後可申請免繳保證金,廠房租賃面積在3000平方以上者可申請免繳。 |
管理費問題 |
深圳地區無特殊情況,無管理費 |
同左 |
消防部分 |
無需提供 (僅光明新區需提供原廠址的消防驗收意見書) |
同左 |
環保部分 |
需要向環評所申請製作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再向環保局申請環保批文 |
同左 |
註冊來料加工廠 |
必需依法的注銷國稅、地稅、海關及工商執照等,一般會針對經營期未滿10年的補交二免三減半之優惠稅收,再者對於未繳租賃稅的部份予以補稅,最後有關個人所得稅申報不足 人數的部份亦有可能要求補稅。 |
雖然新設企業依然同左的問題,但是若在不欠員工薪資及地方廠租的情況,可採取地稅零申報方式避開龐大的補稅及罰款。 |
東 莞 地 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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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料加工就地結轉 |
新設外商獨資企業 |
投資方選擇 |
必須是原投資方。 此涉及到原來料加工廠投資方是臺灣公司還是香港公司,甚至有臺灣自然人身份,此牽扯到稅務規劃的問題。 若為香港公司,則建議投資方與貿易方分開。若臺灣公司或自然人則建議就地結轉完成,再另行變更投資方為妥。 |
可新設立投資方,選擇上可以有利未來外商獨資企業操作來規劃。 |
註冊資本 |
各鎮要求不盡相同,原則上依照機器設備總值除以0.7,即機器設備總值占註冊資本70%。 |
最低美金100萬元,營業執照取得後3個月到位15%,其餘的2年內到位。 |
稅務 |
1.稅務責任繼承延續到外商獨資企業。 2.由於是就地結轉,需特別注意利潤規劃及納稅的情形。 3.已滿五年的設備需開發票做為外商獨資企業的固定資產,亦可直接由資產評估單位評估其價值後做驗資報告, 視為資本投入。 |
1.新企業的名義之下無稅務責任的延續問題。 2.可合理的反應企業實際經營狀況,而不致被稅務單位強制課稅 |
海關 |
1.原則上海關允許來料加工合同與外商獨資企業合同並存6個月。 2.來料加工合同餘料可結轉到外商獨資企業合同中。 3.2011年6月前來料加工未滿五年設備可免關稅及增值稅結轉到外商獨資企業。 |
1.若是在原來料加工廠區新設外商獨資企業,則必須將倉庫嚴格區分,直至來料加工合同核銷,若另尋廠工業設立外商獨資企業則無此問題。 2.來料加工合同餘料不得結轉,必需核銷,或將餘料退港後再用新獨資合同進口。 3.未滿五年設備並需補課關稅、增值稅,否則必需退港。 4.無需繳交風險保證金。 |
管理費 |
由於來料加的外匯差額扣補部份絕大部份由當地收取,一旦就地結轉為外商獨資企業,嚴重影響地方的利益故東莞市政府同意各鎮收取管理或稱綜合服務費,其收取方式有各種方式,各類不同,需與鎮外經協商: 1.年營業額的固定百分比; 2.按企業從業人數計算; 3.按原料加工的外匯差額扣補金額的百分比; 4.固定的金額。 |
雖為新設外商獨資企業,亦有此費用的要求,但此費用遠低於就地結轉所產生的數額。 |
消防 |
在原地址、原生產規模不變的情況之下,可持原消防意見書即可,但若在消防意見書上變更為轉型後的外商獨資企業的名稱,則需按相關規定變更 |
必需以新設外商獨資企業名義辦理消防意見書 |
環保 |
雖然無需重新辦理,但鎮、市環保仍需下廠驗核方可批准。 |
必需由鎮環保局的下廠審核,若必要則需由環評所出具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再向市環保局辦理批文 |
註冊來料加工廠 |
必需依法的注銷國稅、地稅、海關及工商執照等,一般會針對經營期未滿10年的補交二免三減半之優惠稅收,再者對於未繳租賃稅的部份予以補稅,最後有關個人所得稅申報不足人數的部份亦有可能要求補稅。 |
雖然新設企業依然同左的問題,但是若在不欠員工薪資及地方廠租的情況,可採取地稅零申報方式避開龐大的補稅及罰款。 |
綜觀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大致整理出,怎樣類型的來料加工廠適合就地結轉;而哪些類型的來料加工廠適合另行新設外商獨資企業,歸納如下:
適合來料加工廠就地結轉:
1.保稅進口機器設備未滿五年者;
2.轉型為外商獨資企業仍維持生產合同運作者;
3.生產流程中有涉及環保上的審批困難度者;
4.無遷廠計劃或遷廠有一定難度者;
5.東莞地區來料加工廠無計劃再行投入資金者(新設外商獨資企業最低註冊資本美金100萬元);
6.己取得或在辦理流轉集體土地證者。
適合另行新設外商獨資企業:
1.當地政府綜合服務費收取過高者;
2.轉型為外商獨資企業無需使用生產合同操作者(即採內購內銷、一般貿易進出口方式);
3.保稅進口機器設備已滿五年者;
4.投資方需另行規劃者;
5.經營產品單價較高或屬於敏感商品(即易受海關監管) 且計劃內銷者;
原來料加工廠關務及稅務有較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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