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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兩岸經華】何  瓊   高級專員



自中國改革開放以及臺商大規模的投入,歷經數十年的變化與改革,各項投資行為不論是獲利或虧損,多會遭遇到企業轉型或改組的問題,不論是個人投資轉成法人投資,引進新股東、購併公司、退出公司經營等等,其實都會牽扯到所謂的股權轉讓;尤其是原始投資方要對投資進行獲利了結或是退出公司經營,在不對公司進行清算的情況下,由於《公司法》規定不得抽回出資,而只能轉讓於他人,所以轉讓股權就成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公司的唯一選擇。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所持有的股份讓與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法律行為,轉讓方與受讓方有可能是自然人或是法人,有可能是外國投資人也可能是中國投資人。近年來,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而由股權轉讓所衍伸的稅務相關問題,也成為股權轉讓的規劃或執行不可忽視的部份,現針對在中國進行股權轉讓行為一般涉及的稅種說明如下,並就其詳細情形分類說明:


一、企業所得稅: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併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所得稅率25%,非居民企業依照轉讓收益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後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為股權投資所得。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的,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後,併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餘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4]390號)規定規定:企業在一般的股權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二、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股權轉讓時,不論是中國人或是外籍自然人,產生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餘額,也就是產生收益時,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9號)第八條規定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規定第9項: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的所得。因此,股權所有人屬於自然人所有,且在股權轉讓時產生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餘額,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若股權所有人因所投資企業從事的行業不景氣等客觀存在的原因,而將其所持有的股權採取折價轉讓,使得轉讓收入遠低於股權投資成本,達不到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要求,則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於原股東取得轉讓收入後,根據持股比例對股權轉讓收入、債權債務進行分配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分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原股東清收公司債權收入-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支出-原股東向公司投資成本。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7]244號)中規定:“原全體股東,通過簽訂股權轉讓協定,以轉讓公司全部資產方式將股權轉讓給新股東,協議約定時間以前的債權債務由原股東負責,協議約定時間以後的債權債務由新股東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原股東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管暫行辦法》規定: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股權轉讓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額×20%。


值得注意的是,當自然人股東申報的股權轉讓有暫行辦法下列情形之一,且價格屬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會依法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股權轉讓價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價低於同一投資企業其他股東同時或大約同時相同或類似條件下股權轉讓價的;

(三)、股權轉讓收益率低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

(四)、股權轉讓所得低於最近一期股利分配所得的;

(五)、股權轉讓時投資企業留存收益為正數,股權轉讓價中沒有包含該自然人股東所應享有的份額的,或轉讓價低於自然人股東應享有的所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份額的;

(六)、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情形。

正當理由是指自然人股東所投資企業最近三年連續虧損,或盈利能力持續下降,或迫於自身償債等財務方面的壓力而轉讓股權等理由。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取得股票(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所得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3]45號)第一條關於股票(股權)轉讓收益規定,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轉讓其中國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取得的超出其出資額的部分的轉讓收益,仍應按財政部(87)財稅外字033號和財政部(84)財稅字第114號檔法規,依20%的稅率繳納預提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是轉讓上市企業的股權,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定,為了配合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經報國務院批准,從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印花稅:

    股權轉讓皆涉及印花稅,按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

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第155號)第十條,關於“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書據的徵稅範圍如何劃定回覆: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稅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2項:產權轉移書據為應納稅憑證;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11項規定財產移書據、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由立據人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四、營業稅:

若使用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再轉讓該項股權需繳納營業稅;

無形資產、不動產轉讓情形涉及營業稅,自1994年1月1日起需繳納5%營業稅,至2003年1月1日之後,停止徵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第149號)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但轉讓該項股權,應按本稅目徵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第191號)針對股權轉讓中涉及的無形資產、不動產轉讓,自2003年1月1日起,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同時,《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第149號)第八條、第九條中與新規定之內容不符的規定廢止。


五、增值稅:

股權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不徵收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徵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規定:“轉讓企業全部(整體)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不徵收增值稅”。


六、契稅:

股權轉讓中,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第二條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七、土地增值稅:

股權轉讓不涉及土地權屬的轉移,故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企業將所投資形成的投權進行處置轉讓時,由於股權已不對應其初始投資所形成的房地屋產權或土地使用權,所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7〕700號)規定:對房地屋產權或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所形成的股權轉讓的行為,暫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是對被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一條的規定,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另外,股權轉讓牽扯到合同法、外資企業法等其他法規,以及稅務申報等實務操作面,尚有眾多細節值得探討,有機會將另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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