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兩岸經華】  張聰德  總經理(北京大學法學博士 / 兩岸執業會計師 / 台商張老師)


臺商早期進入中國大陸投資,多半是以三來一補(主要是來料加工廠)的形式運作,在改革開放的初期,相關配套的法令仍未完善的情況下,來料加工廠的運作,確實存在著一些彈性的利基。然而在去年底,中國加入WTO之後,面對國際競爭及內銷市場的開放,相關政策、法令趨於健全的情況下,來料加工廠已不復具有以往的優勢,有必要因應環境的改變,而調整企業的經營型態。尤其中共國務委員吳儀就曾表示,中國大陸將不再歡迎「三來一補」的加工貿易方式,而改為鼓勵「進料加工」的方向發展。所謂的「進料加工」即是三資企業(主要是獨資企業)的操作模式。

  目前來料加工廠仍存在著一些不合理的制度,例如:不具有內銷權不能合法內銷,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問題、工繳費匯入的外匯留成損失、稅務按人頭收稅的沉重負擔、進出口轉廠方面的限制等等。尤其前一陣子,深圳市外匯管理局對於清查來料加工廠的外匯結匯問題,引發了不小的影響,也突顯了來料加工廠不得不轉型為獨資企業,以因應大環境的趨勢及潮流。

壹、為何來料加工廠需轉為獨資企業

  以下針對來料加工廠與獨資企業的特性,作比較分析之後,可了解其間的差異性。

一、來料加工廠與獨資企業之差異點

  來料加工廠與獨資企業之比較表

項 目 投資型態
來 料 加 工廠
獨 資 企 業
公 司 性 質
1.不屬於投資項目。
2.屬於加工貿易。
3.在臺灣不須報備。
4.臺商不享有企業所有權。
1.屬於投資項目。
2.有獨立的經濟實體。
3.屬於臺商自己的企業。
企業名稱保獲
1.企業名稱僅能稱為某某廠。
2.未辦理名稱登記,名稱不受法律保障,格局太小。
3.法人代表為中方,臺商完全不具代表性。
1.企業名稱須經工商局進行核準登記,受法律保獲。
2.建立商譽。
3.企業自主。
4.永續經營。
內銷許可範圍
1.產品須100%外銷。
2.無內銷權。
1.產品可合法內銷甚至可達100%。
進口機器設備
及原物料之
稅收政策
1.風險性高,如主管海關查核庫存與海關報表不符,即有可能以走私罪處置,若處理不當,輕則非法所得沒入、罰款,重則判刑。
2.須付外匯差額扣補(工繳費、約為23%至30%)及其他相應之管理費。
3.無法開出增值稅發票。
4.設備、原物料均保稅。
5.加工協議期滿後,設備須退運出關。
6.原物料不得內購。
1.無須繳工繳費及管理費、人頭稅等,僅繳企業年終所得稅(深圳15%、東莞24%)且生產性事業經營期達10年以上,企業所得稅可享兩免三減半之優惠。
2.可開出增值稅發票。
3.投資項目為鼓勵類之設備為免稅進口,其他允許類、限制類均須課稅。
4.產品如全數外銷亦可申請保稅倉庫。
5.原物料可內購。
廠房、土地權屬
1.土地使用權在管理區名下以租賃方式取得。
2.臺商無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3.無法以擔保方式取得銀行融資。
1.可租賃也可購買國有出讓地使用權。
2.廠房、土地使用權屬於獨資企業名下。
3.可依法向銀行融資。

二、取得內銷市場

  由於來料加工企業為工貿性質,企業負責人為當地人,企業所有權亦非外商投資企業。生產之產品須全部出口,並向當地外貿加工裝配服務公司支付工繳費,故產品不能內銷,即使出售給大陸的臺資企業,亦無法開具增值稅發票,更不能涉足中國大陸之內銷市場。當前臺商投資在來料加工工廠的設備、土地等投資已相當龐大,然而目前之現狀既不能進入內銷市場又不享有所有權,使投資已失去原有之意義,從企業發展的角度來看,這 不合理的狀況應當想辦法加以解決。

三、土地使用的歸屬問題

  目前,臺商在珠江三角洲以來料加工之形態進入大陸投資,其廠房、土地絕大多數是採用租土地、臺商自己蓋廠房的模式運作。由臺商與當地管理區租得50年的土地使用權,這 土地租賃合約是與管理區簽訂而非與國土管理行政單位簽署,嚴格從法律意義上分析,這 租賃合約是屬於變相的買賣集體所有者的土地,屬於非法行為,其租賃關係亦得不到法律保障,在這種土地權屬極不明朗之情形下,臺商卻自行在土地上蓋建大量廠房和員工宿舍,造成土地、房屋之權屬不一致,若發生糾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還未公布前,尚無法律依據解決類似糾紛。

  依照現行土地管理規定:外商(包括臺商)在大陸地區購買土地使用權,必須先立項審批,即帶項目批地,而「來料加工」不包括在項目之範圍。據了解,東莞市國土局針對出讓地區臺商投資土地管理相當混亂之情況,已著手進行土地清查工作,意謂著將來不具備「項目」投資的外國經濟組織及自然人、法人(包括港澳臺)不允許購買國有出讓地,亦即來料加工廠的外方投資企業,將無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由此可知,來料加工企業取得國有出讓地使用權的唯一可行之途徑是將企業轉變為獨資企業,土地使用權即可過戶到獨資企業之名下。

貳、機器設備及原材料移轉模式分析

  除了探討轉型的必要性之外,如何轉型也是必須考量的問題,而轉型方式的差異,主要在於機器設備及原物料的移轉模式不同,產生的效果也不一樣。

方案一:獨資公司設備完全以來料加工廠的設備轉入



說明:
  1. 獨資公司因不具生產設備,因此無法申請生產合同,惟有仰賴來料加工廠的設備進行轉廠手續後,以設備轉廠的產能申請生產合同。
  2. 當獨資公司具備生產設備後,經海關驗廠手續,可取得第一本生產合同操作外銷(內銷亦可申請內銷合同)。
  3. 當來料加工廠的設備全部移轉之前,必須將生產合同核銷,但獨資公司的生產合同尚未取得的情況下,有可能會造成生產中斷,無法進出貨。
  4. 來料加工廠的生產合同核銷,其餘料處理的情況僅有兩種:一為退港,二為補稅。
  5. 此種方式,所耗成本較低,時間亦最節省。



方案二:來料加工廠之設備分批轉至獨資公司



說明:
  1. 將來料加工廠的設備先結轉1/2至1/3到獨資公司。
  2. 獨資公司以該設備申請生產合同,可操作進出口業務。
  3. 當獨資公司生產合同的數量達到一定標準之情況下,再將剩餘的設備一次性或分二次轉至獨資公司,並注銷來料加工廠。
  4. 在此 操作方式下,生產不會中斷,可照常辦理進出口業務,只是所需的時間會比較長至少半年以上。


方案三:獨資公司先以內購或進口設備申請生產合同後,再將來料加工廠的設備一次或分次轉入獨資公司

說明:
  1. 獨資公司因須設備產能申請生產合同,故先以內購設備(取得發票)或進口設備(取得報關單)申請生產合同。
  2. 當獨資公司生產合同操作順利之後,再將來料加工廠的設備一次性結轉或分次結轉至獨資公司,之後注銷來料加工廠。
  3. 此 方式可縮短轉型所花費的時間。



方案四:來料加工廠協議到期或中央政策改變,被動轉為獨資公司

說明:
  1. 當來料加工廠協議到期或中央政策強制所有來料加工廠轉型變更為獨資公司。
  2. 機器設備由來料加工廠的不作價變為獨資公司的注冊資本作價轉入,至於轉入的方式很可能是以退港再進口的方式轉入獨資企業,此時會有可能造成生產中斷的情況。
  3. 來料加工廠的生產合同餘料轉至獨資公司的新生產合同,或餘料課稅核銷。
  4. 此種操作方案,以目前的趨勢演變尚不明朗的情況下,風險較高,應及早作規劃,以因應到時政策的轉變。



、結論

  綜上所述,隨著當前臺商之來料加工企業拓展內銷市場之實際需要,以及土地權不確定得不到法律保障之隱憂存在,使「來料加工」企業轉型已成為必然趨勢。中國大陸目前對外商投資項目屬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項目,其進口機器設備仍然可以免稅進口,這一政策對來料加工之不作價設備轉為獨資企業之免稅設備,在實務上具有較大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如果這一免稅政策有任何的改變,將給企業轉型帶來困難,並且增加進口關稅、增值稅之成本負擔;再者,深受臺商所喜愛的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也即將在2002年底取消,屆時外商將被視為「國民待遇」,取消一切優惠措施的情況下,競爭激烈的臺商勢必要面對一場挑戰。由此可知,來料加工企業轉變成獨資企業具有相當的緊迫性,這一點尤其值得臺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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