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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兩岸經華】  張聰德  總經理(北京大學法學博士 / 兩岸執業會計師 / 台商張老師)


中國大陸的來料加工廠轉型為獨資企業,其實最主要的目的是解決海關、稅務、外匯以及工繳費的問題,事實上在轉型的過程中,最主要面臨的是機器設備的移轉問題和原物料的核銷結轉等問題,而這些問題其實與海關的關係是最密切的。

  曾經有一家來料加工廠在深圳市布吉鎮,其本身是從事電子元件的生產、加工業務,成立來料加工廠也有五年多的時間,在這五年多的時間裏,合同的運作上並未出現太大的問題,然而在海關保稅原物料方面,庫存實際的材料比合同帳面的餘料多出很多的數量,約多出兩百多噸,這些多出來的數量不外乎是因為單耗設定比例過高、轉廠或者內購原材料等原因,當然還有一些情況是屬於已送貨未轉廠及違法內銷的情形,因為來料加工廠存在著無法內銷的客觀事實,因此海關查廠時也較喜歡針對來料加工廠去查核,因為查核最為容易,且其查核的成本是最低的,事實上只要來料加工廠有一張無法轉廠的內銷送貨單,即會被認定是走私內銷,而觸犯刑事責任甚至會產生臺籍幹部被刑事拘留的嚴重後果。以該工廠為例,事實上在海關方面因為存在著相當多的送貨交易事實,其中包括轉廠進貨以及轉廠出貨兩 型態,因為轉廠制度存在許多無法解決問題的情況下,造成很多企業是先送貨後轉廠,當然以這樣的交易型態而言,是違反海關監管之轉廠規定的(海關轉廠規定是先一次辦理轉廠,分批送貨再按期核銷),該企業的問題事實上與所有加工貿易企業所面臨的大多數問題是相同的。若海關近期來查廠,對於多出兩百多噸的原料很難自圓其說的。

  至於在外匯方面,因為該工廠每個月申報的工繳費收入大約壹拾多萬元港幣,然而工廠每月的開銷,包括辦公費用、水電、房租以及薪資等,一個月將近要人民幣一百萬元,差異如此之大,造成透過工繳費匯入的外匯收入遠遠無法支付這些相關的開銷,不足夠的部份唯有以黑市換匯的方式取得人民幣來支付這些開支,然而這樣做也觸犯了外匯管理條例,非法換匯的處罰,會處以非法換匯金額30%至3倍的罰款。

  另外是稅務的問題,以企業所得稅而言,是以企業收入扣除成本費用以後,如果還有利潤才以這個利潤課徵企業所得稅,但是來料加工廠多半是虧損的情況下,仍然要按收入的比例課徵企業所得稅,違反「有所得,才課稅」的精神。大多數來料加工廠以每月工繳費收入1.5%的做為當月的企業所得稅申報繳納,這是屬於不合理的收費項目,以該工廠為例,雖然工繳費不高,所得稅每月仍需繳納人民幣貳仟多元。因為來料加工廠是屬於地方性財政利益,而地稅局也屬於地方財政的一環,因此對來料加工廠這種不平等的課稅待遇是無法徹底根除的。

  再來是工繳費的匯入問題,工繳費是來料加工廠主要收入的來源,以出口的重量來計算或者是以人頭的數量來計算,每月計算出應匯入的金額,但是匯入的工繳費會因地方財政的留用或者手續費等相關費用的名目被扣除,其金額約兩成半左右的人民幣,因此實際收到的人民幣只有原來的75%,而匯入的工繳費匯得越多這部份外匯留成的損失就越大(以深圳、東莞附近的來料加工廠匯入的壹佰元港幣約只拿到柒拾多元的人民幣,其中匯兌的損失即屬於外匯的留成的部分)。

  因為來料加工廠存在上述的問題造成企業合法經營的困難,在無法維持正常生產銷售的運作模式,經營方式逐漸走向灰色地帶,甚至違法經營的情況時有發生,該工廠因體認到此項問題,因此積極辦理來料加工轉為獨資,轉型的過程中主要是設備監管的解除或設備移轉,因為這會影響獨資企業的生產規模,當然也取得內銷的權利,可名正言順的作內銷,最主要解決了海關的主要問題:若雙方交易的模式是無法轉廠的,那麼這家工廠可開立內銷的發票給對方,以避免被認為是將保稅料件內銷而認定走私行為。其次是解決了外匯的問題,外匯不論是資本金的帳戶或者是外銷匯入的外匯結算金額,即按照銀行的牌告價格進行換匯,換入的金額不會產生損失(壹佰元港幣換壹佰零伍元人民幣),這部份而言就沒有外匯留成的損失。再者,工繳費的計算對獨資公司而言,是屬於進料加工的模式,而進料加工其外匯匯入可辦理以收抵支,按進口報關單與出口報關單之間的差額匯入即可,因此需匯入的資金大約能符合每月固定的開銷,約壹佰萬左右,可解決資金不足的問題,也可避免黑市換匯被認定逃避外匯管制的罪名。再來以稅務的角度來看,獨資公司因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因此真正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時點,約是在投產5至6年之後,而不像之前的來料加工廠是不論盈虧,皆以收入的1.5%課徵,就此點而言已經為企業省下不小的開支,而這開支是沒有必要發生的。

  綜合上述的這些原因,企業因轉型的過程中,事實上避免海關、稅務以及外匯三個主要部門的監管或者處罰規定,使企業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不需考慮灰色地帶的風險,而能夠正正當當的從事內銷、外銷的業務。至於初步的估計,就來料加工廠轉成獨資企業的成本角度考量,雖然轉型的過程中會發生一些成本,約為人民幣陸萬多元,但此後所享受的成本節省優惠是以百萬元人民幣計算的,這點是立竿見影馬上可享受到的。

  因此,在中國大陸投資應該針對不同時期的環境變化而作不同的因應,因早期剛採取改革開放措施,各方面條件皆不太成熟,那時以來料加工廠的運作方式較為有利;而近幾年生態環境的轉變、相關法律的健全,以獨資企業的運作方式較能為企業節省成本,也較能合法的經營。因環境在改變,所以企業經營的方式也該隨著環境的變化而作改變,並非一成不變的經營。因此以該電子廠轉型為例,事實上它享受的這些利益包括有形及無形的,可使它在往後的產品競爭力上比別人多一份籌碼;當然就違法的層面來看,它也可以合法的來進行生產及銷售,可大幅降低走私行為發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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